崇祯四年的夏末,北京城的暑气尚未完全消退,文华殿内关于海陆军战略的激烈争论余音犹在,但皇帝朱由检的意志已然明确。帝国的航向既已定调,接下来便是为这艘即将驶向深蓝的巨舰铺设航道、制定规则。在强力推行海军建设、压制朝堂异议的同时,另一项更为基础、影响更为深远的工作,也在他的授意下悄然启动。
这一次,他的目光投向了内阁值房。与充满火药味的军事战略辩论不同,这里的气氛更为沉静,却也凝聚着构建秩序的沉重力量。
朱由检召见了内阁首辅周延儒及几位精于律法、钱谷的阁臣。他没有再谈论舰船火炮,而是将一份由他亲自口述要点、由翰林院侍讲笔录整理的《大明皇家海商法》草案纲要,放在了众人面前。
“周先生,诸位爱卿,”朱由检的开场白直接切入主题,“海军乃开拓之剑,然剑需鞘藏,师出需有名。以往海上事务,或依《大明律》中零星条款,或循地方旧例,或凭各家势力私下规矩,杂乱无章,争端频起,于朝廷管理、于商民保障,皆为大弊。今我大明既决意经略海洋,则海上之秩序,不可不立。”
周延儒等人接过那份还带着墨香的纲要,仔细翻阅,越看越是心惊。这绝非简单的修补补,而是一套旨在全面规范海上活动、体系颇为完整的法律框架构想。
纲要开篇明义,确立了制定此法旨在“护卫海疆,畅通商路,定分止争,增益国课”,并明确宣布,此法适用于所有悬挂大明龙旗之舰船、所有在大明登记之海商及其海上活动,无论其身处近海、南洋乃至西洋。
其核心条款,更是直指以往海上混乱的根源:
其一,明确商船权利与义务。规定商船需在指定的市舶司或新设的“海关”登记,领取“船引”(航行许可证),载明船主、吨位、航路、货品。对合法登记、依法纳税之商船,朝廷给予保护;对无引私航、或船引不符者,则视为走私,严惩不贷。
其二,确立海上贸易规则。要求大宗海上交易,特别是涉及进出口之贸易,需在官方指定之口岸(如广州、泉州、宁波、松江及未来收复之台湾港)进行,并照章纳税。对主要进出口商品,如丝绸、瓷器、茶叶、香料等,制定了初步的税则标准。同时,严禁朝廷明令禁止之物(如兵甲、硝石、铜钱等)出海。
其三,界定战利品分配。此为郑芝龙等海上武装商船主最为关心之处。草案明确规定,凡由皇家海军或持有“特许状”之民间武装船(实则主要针对即将被收编的郑氏力量),在剿灭海盗、或对敌国(如荷兰东印度公司)作战中俘获之船只、货物,皆为“战利品”。其分配需遵循定例:“官七民三”,即七成归朝廷(主要用于海军建设),三成归俘获者。此举旨在将以往模糊不清的私掠行为,纳入国家法律管辖,既激励海上武力为国所用,又防止其尾大不掉。
其四,规范海事纠纷处理。规定在海上或海外港口发生的,涉及大明商民之间的契约、借贷、货损、人身伤害等纠纷,可由船主或当地商馆首领先行调解,若调解不成,或涉及与外邦纠纷,则须上报朝廷指定的“海事裁判所”审理,试图建立起一套超越地域、相对专业的海上司法体系。
其五,引入保险概念雏形。草案甚至前瞻性地提出,鼓励商人在进行风险较高的远洋航行时,可向内帑银行或指定的官方机构购买“舟船险”,按航程与货值支付一定保费,若船只遇海盗、风暴等意外沉没或重大损失,可获得部分赔偿,以分摊风险,鼓励远航。
周延儒看完,沉吟良久,方才躬身道:“陛下圣虑深远,此纲要若能细化为律法,确能收规范海事、利国利民之效。然……其中诸多条款,如战利品分配、海事裁判、乃至这‘舟船险’,皆前所未有,恐实行起来,阻力不小。尤其涉及诸多沿海势力和旧有惯例……”
朱由检知道周延儒的顾虑,这触及了太多沿海豪强、旧式船主以及地方衙门的利益。他淡然道:“非常之时,当行非常之法。海洋开拓,非仅凭武力,更需规矩方圆。此法之立,旨在将海上商业行为,纳入国家律法管辖之下,使其有序,使其可控,使其能真正为帝国所用。此乃帝国尝试建立海洋秩序之第一步。”
他目光扫过几位阁臣:“阻力必然存在,然法之推行,贵在坚定。内阁可依此纲要,组织精通律法、熟知海事之官员,成立专门修律小组,广泛征询……如郑芝龙等实务者之意见,细化条款,务求公允可行。待草案成熟,再颁行天下。”
“臣等遵旨。”周延儒等人领命。他们明白,皇帝此举,意在以法律的形式,为即将到来的大航海时代奠定游戏规则。这不仅仅是管理海上贸易,更是宣告皇权对海洋的主宰,将原本游离于帝国直接控制之外的海洋力量,逐步纳入体制之内。
《大明皇家海商法》的萌芽,便在文华殿这次看似平静的召见中诞生。它如同一颗种子,被埋入帝国制度的土壤。假以时日,它将与强大的海军一起,共同支撑起一个前所未有的海洋帝国框架。帝国的意志,不再仅仅停留在陆地的律令之中,也开始向着无垠的蓝色疆域,延伸出它的法理之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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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本章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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