林远把手机从耳边拿开,屏幕还亮着,王伯那条语音原封不动躺在聊天框里。他没重听第二遍,直接点了删除。指尖划过锁屏键,办公室的冷光落在他脸上,像一层薄霜。
他打开抽屉,取出U盘插入接口。文件解密后只在电脑上停留了三分钟,随后被彻底清除。他拔出U盘,塞进西装内袋,转身走向工位。
上午九点,赵女士准时推门进来,手里攥着医院发票和一张狗的照片。她坐下就开口:“那狗冲上来咬我小腿的时候,狗绳松着,主人还在笑!这种人不罚五万,法律还有用吗?”
林远翻开笔记本,笔尖悬在纸面:“您说狗没栓绳,有证据吗?”
“监控拍到了一半,但角度不对,只看到我倒地。”她掏出手机划了几下,递过来一段视频。画面里她穿着浅色裤子,一只黄狗扑向她小腿,狗主张先生在后方拉扯牵引绳,动作显得迟缓。
林远看完,问:“物业有没有其他摄像头?”
“我问过,说只有这个。”
他点头,没多说,只记下时间地点。赵女士走后,他拨通小区物业电话,报了律所编号,申请调取事发当日全部公共区域监控。对方推说流程要三天,林远只回一句:“下午两点前我到,材料备好。”
两点十三分,他坐在物业监控室角落。电脑屏幕上是四个分屏画面,主镜头对准单元门,侧拍镜头照着绿化带拐角,正是事发位置。管理员坐在旁边,手指敲着桌面。
“这角度拍不到狗绳,你们早说了。”
林远没应声,把U盘插进电脑,打开自己带的视频分析软件。他让管理员回放11点14分到16分之间的记录,自己盯着侧拍画面一格格拖动。
十七分钟四十二秒,画面轻微晃动。狗从绿化带冲出,张先生手里的牵引绳绷直。就在狗扑出前半秒,赵女士右脚抬起,鞋尖朝狗后腿方向踢出一个短促动作。
林远按住暂停,放大局部。狗绳确实握在主人手中,而原告的脚部动作清晰可辨。他导出十秒片段,用对比度增强处理,标记出“踢踹发生于扑咬前0.3秒”,又打印出时间轴图谱,标注帧数与行为序列。
“这个画面能导出来吗?”他问。
管理员皱眉:“这种模糊的也算证据?”
“我要的不是清不清楚,是有没有。”
对方最终拷贝了原始文件。林远收好U盘,道谢离开。
开庭那天,原告律师站起身,语气笃定:“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245条,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,饲养人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。本案中,狗主动攻击,狗主未有效约束,理应全额赔偿。”
法官微微颔首。
林远起身,声音平稳:“我方承认动物致害的基本责任。但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第26条,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”
他连接投影仪,播放处理后的视频片段。
“请看原告右脚动作。”他暂停在关键帧,“在狗尚未挣脱牵引绳、未表现出攻击姿态时,原告已实施踢踹。这一行为发生在扑咬前0.3秒,属于直接刺激。”
法官皱眉:“慢放一遍。”
林远重播三次,每次都在同一帧暂停。旁听席有人低声议论。
“再放一次,带时间戳。”
第四遍播放后,法官盯着屏幕看了许久,转向原告:“你在狗靠近前,有没有踢它?”
赵女士摇头:“我没踢!那是我往后退的动作!”
“可画面显示,你的脚是向前发力的。”
“角度问题!我看不清自己当时怎么站的!”
法官敲了下法槌:“现有视频证据表明,原告在狗扑咬前有主动肢体动作,虽未直接接触,但足以构成刺激诱因。结合狗主始终握有牵引绳的事实,认定其已尽基本管理义务。”
他翻过一页判决书草稿:“原告存在重大过失,减轻被告责任。赔偿比例调整为百分之三十,即一万五千元。”
旁听席安静了几秒。赵女士猛地站起:“这不公平!我才是受害者!”
她丈夫拉她坐下,她仍扭着身子瞪向被告席。张先生低头搓手,松了口气。
林远收起文件,没看原告一眼。走出法庭时,同事李薇从后排走上来。
“你这招……够狠。”
“只是把画面放清楚了。”
“可谁会一帧一帧看监控?你还做了增强。”
“不看清楚,怎么知道哪一帧才算数。”
李薇没再说话,只轻轻拍了下他肩膀,快步走了。
下午四点十七分,林远回到办公室。他把案件材料整理归档,在封面上写下“赵某诉张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”字样,放入文件柜。转身时,顺手撕下贴在墙上的时间线图——那是他为本案做的行为序列推演,从狗出笼到扑咬共十七个节点,每个都标有时间戳和动作依据。
他坐回工位,翻开笔记本,在当天记录末尾写下:“小案非小事。每一份判决,都是规则的刻度。”
笔尖顿了顿,又添一句:“证据不会说话,但能挡住谎言。”
他合上本子,目光落在抽屉锁孔上。那里还锁着另一份文件,封面没有标题,只有编号“0514”。
他知道现在还不能动。
但他也知道,有些事,已经开始动了。
第二天早上,周正言路过他工位,瞥见空荡的墙面和整齐叠放的案卷。
“小案做得挺细。”他站在门口,手里端着药杯,“可别忘了,快递案下周开庭。”
“记得。”林远抬头,“材料已经交法院了。”
周正言没再说什么,转身走了。药味在走廊里飘了几秒,散了。
林远打开电脑,登录法院文书系统。他输入几个关键词,查到三年内本市同类宠物伤人案的判决趋势:七成判全责,两成减轻责任,一成驳回。减轻责任的案件中,仅有两起引用了受害人过失条款,且均因视频证据支持。
他新建一个文档,命名为“类案比对0517”,开始录入数据。
傍晚六点,办公室只剩他一人。他关掉电脑,起身准备离开。手搭上门把时,忽然停住。
他折返回去,从柜子里取出那份编号“0514”的文件,打开锁扣,翻到王伯的通话记录页。
他盯着“恒正所”三个字看了一会儿,然后抽出一张新纸,写下两个名字:王强、张建军。
笔尖悬在纸上,迟迟没有落下第三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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